2.7 楼梯和台阶


2.7.1 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m~300mm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梯段的宽度相对应;
    2 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阶踏步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
    3 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
    4 踏步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
2.7.2 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和楼梯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条文说明

2.7.1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一般位于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康复建筑等视觉障碍者较多使用的建筑,以及肓人公园、盲人沙滩等服务于较多视觉障碍者的室外空间。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是为了提示视觉障碍者所在位置接近有高差变化处。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梯段的宽度相对应指的是以整块提示盲道砖连接覆盖梯段宽度,如梯段宽度为1.20m,提示盲道砖的宽度为250mm时,铺设4块盲道砖,提示盲道与梯段两侧边缘间距100mm。
    第3款 无踢面楼梯易造成跌绊危险。踏步的前缘如有突出部分,应设计成圆弧形,不应设计成直角形,以防将拐杖头绊落和对鞋面刮碰。
    第4款 踏步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突出踏面易造成跌绊危险。本款要求不包括带防滑、警示功能的成品踏步砖的表面凸起。
2.7.2 本条为安全性要求。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一般位于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康复建筑等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较多使用的建筑,以及残障人、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室外空间。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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